网站导航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cbin99仲博代理:通力电梯上海分公司被罚 未按安全
时间:2023-03-16 20:04 点击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5624号)显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经查证,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虹莘路3079号上海圣嘉门诊部一台在用的曳引式电梯(设备代码:31503101122014070041,登记证编号:梯沪LQ355)的维保单位。2021年9月28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见该曳引式电梯底坑积水约2厘米,轿厢和对重缓冲器已超过使用期限。

  经查证,该电梯电子维保记录上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维保类型为半月保,状态为正常维保。但执法人员调取2021年9月15日监控录像并经确认,电梯维保员当天并未对该电梯进行维保。即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要求对该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

  另查证,该电梯的轿厢和对重缓冲器自2014年开始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截至案发缓冲器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该电梯维保合同为全包合同,单次半月保也无相关费用凭证,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虚假维保电梯和对已超过使用期限的电梯轿厢和对重缓冲器未及时更换的行为,均违反了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使得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一定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但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电梯数量仅1台,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且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更换了缓冲器,清理了底坑,完成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由于该电梯维保合同为全包合同,单次半月保无相关费用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予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3)万元整。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50030万人民币。该公司由通力电梯(香港)有限公司(KONE ELEVATOR (HK)LIMITED)全资持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cbin99仲博代理,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举报/反馈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跟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二维码

服务热线

020-88888888

扫一扫,关注我们